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党委全体会议的建设,切实发挥委员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委全体会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会议的组织
(一)机关党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二)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暂时代行职责。
(三)会议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机关党委书记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如会前已审阅会议议题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六)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工作。
第四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和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总结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决定召开机关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选举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按程序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委员分工。
(五)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及所属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六)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七)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八)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机关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书记任免,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
(十)研究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等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党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员干部集中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研究决定机关分工会、青年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党务公开相关工作。
(十五)其他需要由机关党委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五条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一)机关党委全体会议的议题应事先由机关党委书记确定。其他机关党委委员如需提交议题,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向机关党委书记提出,经协商后确定。未经机关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机关党委全体会议议程。
(二)议题提交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决策前,应当充分酝酿,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上会。
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至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坚持重大问题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提交会议讨论前,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要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机关党委书记最后表态。
(三)机关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拒收、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决策的,机关党委书记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机关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四)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五)机关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六)机关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人员通报。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会议精神的落实
(一)机关党委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机关党委组织实施,机关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机关党委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需以机关党委名义印发的通知或文件的,由机关党委指派专人起草、机关党委书记签发。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重要会议要整理会议纪要。机关党委负责督查督促机关各党支部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机关党委汇报。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八条 学习内容
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高等教育及相关领域知识和理论。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习方式
机关党委全体会议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学习以委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机关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机关党委委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具体措施参见《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四章 加强自身建设
机关党委委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讲党性、重品行、走在前、作表率。
第十条 加强学习。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带头参加和组织所在支部理论学习。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重要事项的决定、重要文件的发布前,尽可能广泛听取意见,力求各方意见统一。机关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卓有成效地抓好集体决议的落实和分管工作。
第十二条 密切联系群众。机关党委委员要发扬“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依靠党员群众,认真解决党员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机关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要带头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艰苦奋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