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机关党委建设,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机关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是校党委加强机关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机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发挥了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机关党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机关部门中心任务,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机关党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加强机关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机关党委由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5名。
第五条 机关党委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由机关党委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党龄必须在三年以上,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机关部门的贯彻执行,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具体领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在机关部门与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严格党员发展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
(四)加强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机关人员的思想动态。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组织机关人员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创新活动载体,强化学习效果。
(五)协助开展对机关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察、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
(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人员素质,塑造良好机关形象,打造机关党建工作品牌,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
(七)做好机关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同各民主党派联系与合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九)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机关各部门工作的实际状况,协调各部、处关系,加强互相协作、联系与沟通,凝聚人心,增强合力。
(十)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八条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机关党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九条 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理论武装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要求,有计划地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学习和讨论。
第十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机关党委委员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机关党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定期向学校党委系统汇报党的建设和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坚持工作通报制度。按照党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机关党委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工作会议或全体党员的大会,通报机关部门党的建设及事业发展等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党支部、党员考评激励制度。机关党委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支部、党员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做好对党支部、党员的考核和激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